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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更新时间:2007-10-21 9:54:01┆作者:澳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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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由涉外公证的申请人亲自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并签名盖章。 涉及遗嘱、收养子女协议的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填写上述申请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办理委托代理应由委托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委托书,并在公证词中注明委托是由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的,否则委托书无效。
 2.申请人交验以下文件:
  (1)有关部门或乡、村政府介绍信;
  (2)申请人户籍本、身份证;
  (3)与公证文书相关的证件、文件、资料;
(二)审核、调查
公证处接受当事人的正式申请后,将对下述内容进行审核和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与义务;
  2.当事人的陈述记录;
  3.证人、证物、证言的核实;
  4.书证的合法、有效性;
  5.补充证物、证言、证人。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伪证、欺诈行为,公证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揭露伪证和欺诈行为,并拒绝为其公证。
(三)制作公证文书
审核通过后,公证处即可发给公证文书以资证明所公证的事由与事实相符,公证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文书有效。 公证文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公证事项内容属实;
  2公证办理的时间;
  3公证文书的编号;
  4公证员签名;
  5公证处印章(含公证机关全称)。 公证文书不得涂改,文字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公证文书除正本外,还可按当事人要求制作一份以上的副本。 涉外公证文书应附外文译本副本一份或数份,译文应由公证机关授权的翻译机构译成规定的文种。 公证书制作完成后,公证员应向当事人宣读或由当事人过目。如当事人认可,即可办理公证书交付手续。 公证文书如应使用国要求认证,公证处有义务将制作完成的公证文书转送我国外交部或使用国驻华大使馆认证。
(四)公证中止及拒绝公证
  1.在公证机关完成公证程序之前,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可以中止、撤回。对于由当事人请求中止并撤回的公证,公证机关应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交回当事人。
  2. 拒绝公证 如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公证机关核实、调查后,结果是与公证的事实不符,或不合法理,或公证的事由不属于公证的范围,公证机关拒绝提供公证文书、驳回公证请求。 当事人对于公证机关拒绝给予公证的结果如有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公证机关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五)公证费 所有的涉外公证需按国家规定的公证费率予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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